工程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形成良好校风、学风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工程系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。
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,提高学生的创新、创造与创业能力;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团结统一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弘扬学校“自强、弘毅、求是、拓新”的优良校风,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。
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;
(五)对系里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六)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,对学校教学、管理和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议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
第七条系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,采取切实的措施,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第八条 系里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,通过学生代表大会、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校长接待日、校务信箱、听证会等方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创造和维护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学校声誉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、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,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,未经批准,不得开展相关活动。
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。学生成立团体,应当得到学校的批准。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十三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、丰富多彩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
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,接受学校的管理;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十四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并给予必要帮助。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。
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。
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,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互助体系;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,提高学生心理素质。
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未获批准的,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;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。
第十七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、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;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守网络道德规范,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;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、卫生。学生不得自行调换、出租、出借宿舍床位;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;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。
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
第十九条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文体活动、社会服务、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精神鼓励为:(一)授予荣誉称号;(二)通报表扬;(三)颁发奖章或者证书;(四)其他方式。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、奖金和奖品。
第二十一条学生奖励的评定,要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以学生综合考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,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评奖评优等有异议的,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诉,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。学生对答复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办理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系里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,要本着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的原则;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 警告;
(二) 严重警告;
(三) 记过;
(四) 留校察看;
(五) 开除学籍。
第二十五条条 对学生奖励和处分材料,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
第二十六条 学校作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(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退学、处分等决定),并出具相应的决定书。决定书上,应写明该学生的基本情况;认定的事实;适用理由和依据;作出何种处理决定;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相关内容。
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第二十八条 系里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、违规违纪处分以及学生评奖评优等方面的申诉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
(一)学生对退学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(二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退学或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